上诉人四平市宝泰珠宝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苏铁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1:40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四民一终字263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四平市宝泰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四平市铁西区。

法定代表人:陆明辉,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苏铁牛,男,1963年3月24日生,汉族,吉林省第三地质调查所职员,现住四平市铁西区。

上诉人四平市宝泰珠宝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铁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5)四西郊民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四平市宝泰珠宝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交其自愿撤回起诉及上诉的申请。经本院询问,苏铁牛亦同意四平市宝泰珠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及上诉。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作为原审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及上诉,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5)四西郊民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四平市宝泰珠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及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765元,由上诉人负担2382.50元,本院退回上诉人2382.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董 岩

审判员  赵文涛

审判员  田永利

二O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肖 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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