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榆民初字第2983号
原告,张华,住榆树市。
被告,许向存,住榆树市。
被告,吕亚荣,住榆树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华诉被告许向存、吕亚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华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3275元减半收取1637.5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王信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高 葳
(2015)榆民初字第2983号
原告,张华,住榆树市。
被告,许向存,住榆树市。
被告,吕亚荣,住榆树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华诉被告许向存、吕亚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华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3275元减半收取1637.5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王信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高 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