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丰民一初字第428号
原告:吉林省朋信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刘星,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邓秀荣,吉林大华铭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市伯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法定代表人:孙世伟,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侯璐,女,1990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朋信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市伯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侯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吉林省朋信经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吉林省朋信经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朋信经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74元,减半收取4387元,由原告吉林省朋信经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马 冰
人民陪审员 侯义全
人民陪审员 王贵臣
二○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春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