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敦民初字第1579号
原告曲洪顺,住敦化市。
委托代理人王鲁民,吉林衡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漳州市恒丰房地产有限公司敦化分公司。
负责人李飞斌,经理。
被告敦化市立通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飞跃,经理。
被告敦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三人漳州市恒丰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飞跃,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曲洪顺诉被告漳州市恒丰房地产有限公司敦化分公司、敦化市立通房地产有限公司、敦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及第三人漳州市恒丰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曲洪顺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曲洪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曲洪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其他诉讼费用50元,合计为150元,由原告曲洪顺负担。
审 判 长 邱歆丰
审 判 员 宋 楠
代理审判员 包雨辰
二○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高 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