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丰民一初字第1806号
原告:邹文华,男,1987年7月13日,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
被告:李丽,女,1972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
被告:王永刚,男,1976年3月9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文华与被告李丽、王永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邹文华于2015年11月3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邹文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邹文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付建伟负担。
审 判 长 马 冰
人民陪审员 侯义全
人民陪审员 王贵臣
二○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赵春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