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丰民一初字第1455号
原告:付建伟,男,1974年5月13日,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
被告:王丽娟,女,1970年1月10日生,汉族,住吉林市高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建伟与被告王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付建伟于2015年11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付建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建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付建伟负担。
审 判 长 马 冰
人民陪审员 侯义全
人民陪审员 王贵臣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春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