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建伟与王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1:39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丰民一初字第1455号

原告:付建伟,男,1974年5月13日,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

被告:王丽娟,女,1970年1月10日生,汉族,住吉林市高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建伟与被告王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付建伟于2015年11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付建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建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付建伟负担。

审 判 长  马 冰

人民陪审员  侯义全

人民陪审员  王贵臣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春苗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