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榆民初字第2857号
原告,邱云鹏,干部,住榆树市。
被告,任姝玮,干部,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
被告,任强,干部,住榆树市。
原告邱云鹏与被告任姝玮、任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信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云鹏、被告任姝玮、任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10月3日,原告与二被告父亲任化湘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将任化湘名下的座落在榆树市建华商业街2栋4单元3楼,房屋产权证号为:吉房权正字第303130号,面积为148.91平方米的楼房,以价款310,000.00元的价格卖给原告邱云鹏。楼款一次性交付后,任化湘将楼房交付原告居住至今。2012年5月10日,任化湘去世。二被告承认其父任化湘与原告房屋买卖的事实。现原告为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确认该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诉至本院。
经本院审查,二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原告邱云鹏与二被告之父任化湘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王信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高 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