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初字第4142号
原告李XX。
被告程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与被告程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艳鹤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X撤回起诉。
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 姜耀辉
二O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王洪敏
(2015)长民初字第4142号
原告李XX。
被告程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与被告程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艳鹤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X撤回起诉。
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 姜耀辉
二O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王洪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