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榆民初字第3376号
原告刘某某,现住榆树市。
被告关某某,现住榆树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回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诉。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清东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黄晓岩
(2015)榆民初字第3376号
原告刘某某,现住榆树市。
被告关某某,现住榆树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回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诉。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清东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黄晓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