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申请申请人曹守奎要求宣告曲杰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7-18 11:38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浑民特字第2号

申请人曹守奎,男,1982年4月22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白山市。

申请人曹守奎要求宣告曲杰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曹守奎诉称:其与曲杰系夫妻关系,2009年,曲杰失踪并杳无音信,至今已下落不明六年有余,虽经亲属多方寻找均未果,故依法申请宣告曲杰失踪。

经查,曲杰,女,1984年3月9日生,身份证号:×××,汉族,无固定职业,原住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新建街,户籍住址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乐市鄂温克族自治旗巴雁镇育才街,系申请人曹守奎的妻子,于2009年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

上述事实有白山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及鄂温克族自治旗公安局北河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予以证实。

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4月11日发出寻找曲杰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曲杰仍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曲杰于2009年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法院发出的寻找曲杰的公告期间已届满,符合宣告失踪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曲杰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佳+审++判++员++++李亚华+审++判++员++++姜延彬

二0一五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赵++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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