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某某与被告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1:38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榆民初字第2527号

原告惠某某,现住榆树市。

被告殷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惠某某与被告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孙晓东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赵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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