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榆民初字第2527号
原告惠某某,现住榆树市。
被告殷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惠某某与被告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孙晓东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赵 宇
(2015)榆民初字第2527号
原告惠某某,现住榆树市。
被告殷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惠某某与被告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孙晓东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赵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