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松民一终字第10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赫学文,男,1954年5月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桂敏,女,1958年5月6日,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淑珍,女,1952年1月3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
上诉人赫学文、杨桂敏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2014)扶民初字第12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赫学文、杨桂敏于2014年11月21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二审诉讼中,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赫学文、杨桂敏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50元,余款50元由本院退回上诉人。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付 国
审 判 员 张建军
代理审判员 李 颖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晋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