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某某与被告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7-18 11:37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榆民初字第3167号

原告:齐某某,现住榆树市。

被告:佟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某某诉被告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晓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4年1月,我与被告结婚。2008年5月补办结婚证。现生有长女 佟佳宁,现年11岁。婚初感情一般,后因性格不合经常发生口角吵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我与原告结婚多年并生有子女,不同意离婚。

经本院审理查明, 2004年1月,原被告结婚。2008年5月补办结婚证。现生有长女 佟佳宁,11岁。婚后原被告感情一般。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诉来本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登记结婚,此种婚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婚后虽因性格不合闹过矛盾,但夫妻感情没有达到破裂程度,并且庭审中原告没有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本院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齐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晓东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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