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7-18 11:37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榆民初字第3423号

原告:陈某某,现住榆树市。

被告:何某某,现住榆树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晓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被告何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我和被告同居生活,2012年9月25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现生有一子何云鹏,现年6岁。婚初感情一般,后因性格不合经常发生口角吵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我与原告结婚多年并生有子女,不同意离婚。

经本院审理查明,2010年原告和被告同居生活,2012年9月25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现生有一子何云鹏,现年6岁。婚初感情一般,现原告陈某某为要求与被告何某某离婚诉来本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登记结婚,此种婚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婚后虽因性格不合闹过矛盾,但夫妻感情没有达到破裂程度,并且庭审中原告没有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本院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陈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晓东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 宇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