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松民一终字第1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立忠:男,1959年8月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
委托代理人:梁立国,吉林五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立涛:男,1969年4月20日生,汉族,无业,现住长春市朝阳区人民大街155号,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姚春玲,吉林开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立忠与被上诉人周立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扶余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2014)扶民初字第1992号民事判决,上诉人王立忠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立忠及其委托代理人梁立国,被上诉人周立涛的委托代理人姚春玲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经本院审判委员会2015年第11次会议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扶余市人民法院(2014)扶民初字第199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扶余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费11 049元,由本院退还给上诉人。
审判长 付 国
审判员 庞 丽
审判员 邰伟莉
审判员 张建军
审判员 李 颖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王晋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