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榆民初字第1690号
原告:史化玉,现住榆树市。
被告:刘清山。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化玉诉被告刘清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其交费仍未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孙晓东
二O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 宇
(2014)榆民初字第1690号
原告:史化玉,现住榆树市。
被告:刘清山。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化玉诉被告刘清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其交费仍未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孙晓东
二O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