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化玉与刘清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1:36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榆民初字第1690号

原告:史化玉,现住榆树市。

被告:刘清山。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化玉诉被告刘清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其交费仍未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孙晓东

二O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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