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榆民初字第3927号
原告 李某某,男,现住榆树市。
被告 安某某,女,现住榆树市。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回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孙晓东
二O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赵 宇
(2014)榆民初字第3927号
原告 李某某,男,现住榆树市。
被告 安某某,女,现住榆树市。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回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孙晓东
二O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赵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