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成与明创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1:36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榆民重字第21号

原告:杨成,现住榆树市。

被告:吉林省明创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羽佳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成诉被告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发回重审),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诉。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孙晓东

二O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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