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榆民重字第21号
原告:杨成,现住榆树市。
被告:吉林省明创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羽佳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成诉被告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发回重审),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诉。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孙晓东
二O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 宇
(2014)榆民重字第21号
原告:杨成,现住榆树市。
被告:吉林省明创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羽佳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成诉被告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发回重审),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诉。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孙晓东
二O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