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榆民初字第2187号
原告王龙生,51岁,现住榆树市。
被告黄占歧,54岁,现住榆树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龙生与被告黄占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陈晓玲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黄晓岩
(2015)榆民初字第2187号
原告王龙生,51岁,现住榆树市。
被告黄占歧,54岁,现住榆树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龙生与被告黄占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陈晓玲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黄晓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