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榆民初字第4017号
原告:沈某某,现住榆树市。
被告:李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回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诉。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孙晓东
二O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黄晓岩
(2014)榆民初字第4017号
原告:沈某某,现住榆树市。
被告:李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回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诉。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孙晓东
二O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黄晓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