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榆民初字第2686号
原告田某某,现住榆树市。
被告吕某某,现住榆树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诉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回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告诉。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陈晓玲
二O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 宇
(2015)榆民初字第2686号
原告田某某,现住榆树市。
被告吕某某,现住榆树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诉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回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告诉。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陈晓玲
二O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