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榆民初字第2946号
原告姜乃英,现住吉林省扶余县。
被告王明伟,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五常市。现住榆树市。
原告姜乃英诉被告王明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晓玲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乃英及被告王明伟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被告在我这买了5头牛,总价款79600元。2014年5月17日被告给我出具了欠据一枚。2014年6月7日被告偿还我9000元;2014年9月28日被告偿还我20000元;2015年春节前被告偿还我20000元,这20000元是我到被告哥哥家取的,当时我让他写付20000元,他在欠据背面写下“还欠2万”,但实际当时被告还欠我30600元。 2015年6月15日被告通过他嫂子偿还我20000元,当时我把欠条复印件给被告的嫂子了,我认为他还欠我牛款10600元,不给他欠条,他就不还我钱,现我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我欠款10600元。
被告辩称,我2013年在原告处赊购了5头牛,总价款79600元。2014年我给原告出具了欠据,我偿还原告两次欠款,一次是9000元,一次是30000元。后来我又让我哥王明冬和嫂子分二次偿还原告40000元,每次都是20000元。2014年农历12月29在我哥家偿还原告20000元,我哥王明冬在原告欠据的背面写的“还欠2万”,2015年6月1日在我哥哥家又把尾欠的20000元偿还原告,当时原告把欠条给我嫂子了,我嫂子把欠条撕了。所有我不欠原告牛款了。
经本院审理查明,2013年被告在原告处赊购5头牛,总价款人民币79600元。2014年5月17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条一枚。后被告陆续偿还原告欠款,2014年农历12月份被告委托其哥哥偿还原告欠款20000元,同时在欠条背面注明“还欠2万” ,2015年6月1日被告偿还原告20000元。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10600元诉来本院。
本院认为,被告在原告处赊购黄牛,双方对欠款偿还情况存在争议,从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及庭审双方陈述应认定截止2014年农历12月份被告尚欠原告牛款20000元的事实,后被告将这20000元还清。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牛款10600元的诉讼请求证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姜乃英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5元由原告姜乃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陈晓玲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赵 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