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榆民初字第3425号
原告:关玉书,现住榆树市。
被告:刘满新,现住榆树市。
原告关玉书诉被告刘满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受理后,2015年11月25日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清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关玉书、刘满新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关玉书诉称:刘满新因承包土地和不动产投资资金周转不足,经中间人郝玉珍介绍,于2014年9月16日在我手借款人民币伍万伍仟圆(55000元),约定月利息1分5厘,刘满新亲笔书写欠条一枚,并口头约定于2014年年末分期连本带利还清。但到期后刘满新并未偿还。为此诉到法院要求刘满新偿还借款本金55000元及利息11550元。
刘满新对关玉书所主张的事实无异议,并承认关玉书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本院审查,刘满新承认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被告刘满新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关玉书借款人民币本金55000元及利息115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2元由被告刘满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王清东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 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