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榆民初字第3730号
原告 赵某某,现住榆树市。
被告 王某某,41岁,现住榆树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探望权纠纷一案,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孙晓东
二O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 宇
(2014)榆民初字第3730号
原告 赵某某,现住榆树市。
被告 王某某,41岁,现住榆树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探望权纠纷一案,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孙晓东
二O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