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金萍与王洪光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1:35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榆民初字第3730号

原告 赵某某,现住榆树市。

被告 王某某,41岁,现住榆树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探望权纠纷一案,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孙晓东

二O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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