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榆民初字第3348号
原告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冠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臧铁辉,公司职员。
被告沙淑英,现住榆树市。
本院在受理原告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沙淑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孙晓东
代理审判员 王清东
人民陪审员 张静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赵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