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榆民初字第3128号
原告:岳某某,医生,户籍所在地榆树市。现住榆树市。
被告:马某某,务农,现住榆树市。
原告岳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受理,2015年11月17日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清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岳某某、马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岳某某诉称:2015年2月12日,其与马某某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因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婚后又性格不和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经常吵架。现二人矛盾加剧,已无法共同生活。故诉到法院,要求与马某某离婚,并要求其返还彩礼款20000元。
马某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彩礼款在结婚时都花了。
经本院审理查明,岳某某与马某某在网络上相识,并于2015年2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无财产。婚后因二人感情不和,岳某某起诉到法院要求与马某某离婚。
上述事实有岳某某、马某某的陈述,结婚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岳某某与马某某经政府登记结婚,属合法婚姻,此种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人应珍情夫妻间的感情。在生活中虽有矛盾但并不影响夫妻感情,并且在庭审过程中岳某某亦未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因此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岳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岳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王清东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黄晓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