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榆民初字第2868号
原告池某某,现住吉林省榆树市。
被告薛某某,现住吉林省榆树市。
原告池某某诉被告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晓玲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薛某某经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和被告于1996年11月20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名女孩薛美佳,现年19岁。我和被告感情不和,被告对家庭不尽义务,被告经常打骂我,2003年7月我和被告分居生活至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我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答辩状。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11月20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名女孩薛美佳,1997年8月29日出生。婚后原被告因感情不和,自2003年原被告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为要求与被告离婚诉来本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已分居生活满二年,应认定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池某某与被告薛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陈晓玲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黄晓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