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榆民初字第2945号
原告房兆芹,现住榆树市。
被告王彦烽,社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房兆芹诉被告王彦烽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回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房兆芹撤回告诉。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陈晓玲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 宇
(2015)榆民初字第2945号
原告房兆芹,现住榆树市。
被告王彦烽,社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房兆芹诉被告王彦烽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回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房兆芹撤回告诉。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陈晓玲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