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兆芹与王彦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1:35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榆民初字第2945号

原告房兆芹,现住榆树市。

被告王彦烽,社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房兆芹诉被告王彦烽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回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房兆芹撤回告诉。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陈晓玲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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