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榆民初字第3194号
原告:郑某某,务农,现住榆树市。
被告:黄某某,务农,现住榆树市。
本院在受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郑某某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郑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郑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清东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赵 宇
(2015)榆民初字第3194号
原告:郑某某,务农,现住榆树市。
被告:黄某某,务农,现住榆树市。
本院在受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郑某某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郑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郑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清东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赵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