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榆民初字第3506号
原告邹某某,现住榆树市。
被告邢某某,现住榆树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某与被告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邹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陈晓玲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赵 宇
(2015)榆民初字第3506号
原告邹某某,现住榆树市。
被告邢某某,现住榆树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某与被告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邹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陈晓玲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赵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