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某某与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1:34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榆民初字第3506号

原告邹某某,现住榆树市。

被告邢某某,现住榆树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某与被告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邹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陈晓玲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赵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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