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榆民初字第3206号
原告:鲁某某,现住榆树市。
被告:刘某某,现住榆树市。
原告鲁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受理,2015年11月5日由代理审判员王清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鲁某某、刘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鲁某某诉称:其与刘某某于2011年4月25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和经常口角打架。2015年3月份其与刘某某分居至今。现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诉到法院要求与刘某某离婚。
刘某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诉状中陈述的事实不属实。
经本院审理查明:鲁某某与刘某某在2011年4月25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2015年3月份鲁某某与刘某某分居至今。鲁某某为要求与刘某某离婚而诉到本院。
本院认为:鲁某某与刘某某经政府登记结婚,属合法婚姻,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已结婚多年,双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彼此应珍惜夫妻间的感情。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虽然存在矛盾,但未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并且在庭审过程中鲁某某亦未提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因此对鲁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鲁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鲁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王清东
二○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赵 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