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胡兰与历占文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1:34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榆民初字第2513号

原告张某某,现住榆树市。

被告历某甲,47,现住榆树市。

被告历某乙,现住榆树市。

本院在受理原告诉被告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清东

二O一五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赵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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