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榆民初字第2513号
原告张某某,现住榆树市。
被告历某甲,47,现住榆树市。
被告历某乙,现住榆树市。
本院在受理原告诉被告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清东
二O一五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赵 宇
(2015)榆民初字第2513号
原告张某某,现住榆树市。
被告历某甲,47,现住榆树市。
被告历某乙,现住榆树市。
本院在受理原告诉被告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清东
二O一五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赵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