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浑民一初字第755号
原告王焕清,男,1966年1月5日生,汉族,公务员,住白山市浑江区新建街,身份证号:220603196601052157.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焕清诉被告王树梅,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案件受理费9572.00元,减半收取4786.00元。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957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4786.00元。+++++++++++++++++++++
审判员 +张振良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 孙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