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榆民初字第3357号
原告:翟某某,医生,现住长春市二道区。
被告:杨某某,现住榆树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监护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称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故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翟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赵振田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明威
(2015)榆民初字第3357号
原告:翟某某,医生,现住长春市二道区。
被告:杨某某,现住榆树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监护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称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故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翟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赵振田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明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