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晓娇诉张明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1:34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浑民一初字第469号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原告刘晓娇,女,1984年12月31日生,汉族,住白山市浑江区三工地长白山花园。

被告张明宇,男,1983年6月19日生,汉族,住白山市浑江区三工地街长白山花园。。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晓娇诉被告张明宇,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晓娇以双方自行解决为由,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寿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亚++龙

二○一五年五月四日

代书++记++员++郝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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