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榆民初字第2731号
原告:徐某某,务农,现住榆树市。
被告:康某某,务农,户籍所在地榆树市。
本院在受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徐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清东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赵 宇
(2015)榆民初字第2731号
原告:徐某某,务农,现住榆树市。
被告:康某某,务农,户籍所在地榆树市。
本院在受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徐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清东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赵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