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琪诉朱云乔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1:34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浑民一初字第502号

原告张琪,女,+1987年6月26日生,汉族,住白山市浑江区红旗街东六委三组。身份证号:220602198706262027。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琪诉被告朱云乔,离婚纠纷一案中,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50.00元。+++++++++++++++++++++

审判员  +张振良

二零一四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 孙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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