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浑民一初字第502号
原告张琪,女,+1987年6月26日生,汉族,住白山市浑江区红旗街东六委三组。身份证号:220602198706262027。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琪诉被告朱云乔,离婚纠纷一案中,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50.00元。+++++++++++++++++++++
审判员 +张振良
二零一四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 孙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