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榆民初字第3250号
原告:姚某某,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郭某某,现住榆树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姚某某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赵振田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明威
(2015)榆民初字第3250号
原告:姚某某,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郭某某,现住榆树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姚某某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赵振田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明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