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榆民初字第2850号
原告:王冬梅,务农,现住榆树市。
委托代理人:孟宪哲,榆树市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闵树君,务农,现住榆树市。
本院在受理原告王冬梅诉被告闵树君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王冬梅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王冬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冬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冬梅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清东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黄晓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