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决定书
(2015)浑民督字第8号
支付令
申请人:刘秀英,女,1954年4月11日生,汉族,住白山市。
被申请人:杨奎,男,+1962年10月13日生,汉族,通化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道清煤矿退休职员,住白山市。
申请人刘秀英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主张被申请人拖欠借款230000元,并提供杨奎于2014年11月21日出具的欠据一份。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偿还借款23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杨奎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刘秀英借款230000元。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代理审判员 ++++孙玉霞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王佳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