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瀚锐诉被告雷章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1:34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浑民二初字第506号

原告王瀚锐,男,2014年1月12日生,汉族,学龄前儿童。

法定代理人马红艳,女,1983年12月27日生,汉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孙婉,吉林昱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雷章标,男,1978年4月10日生,满族,白山市浑江区育祥孕婴店业主。

委托代理人杨亮,吉林龙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王瀚锐诉被告雷章标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瀚锐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因雷章标于(2015)浑民二初字第753号另案起诉解除马红娟、王瀚锐的法定代理人马红艳与雷章标于2015年1月12日达成的协议书,雷章标与马红艳、马红娟达成调解协议,雷章标给付7.6万元,包含本案王瀚锐的治疗费用。因此,现提出对本案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瀚锐撤回对被告雷章标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4.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402.00元。

++++代理审判员+++李+奕+潼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牛晓牧++++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