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决定书
(2015)浑民督字第2号
支付令
申请人:刘世华,男,1965年5月30日生,汉族,白山市浑江区隆德集团公司职员,住白山市。
被申请人:赵玲,女,+1966年2月16日生,汉族,白山市农业银行职员,住白山市
申请人刘世华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主张被申请人拖欠借款50000元,并提供赵玲于2009年9月1日出具的欠据一份。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偿还欠款5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赵玲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刘世华欠款50000元。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孙玉霞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王佳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