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爽与黄雪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7-18 11:33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榆民初字第3131号

原告:战爽,务农,现住吉林省永吉县。

委托代理人:李艳梅,榆树市市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黄雪峰,务农,现住榆树市。

原告战爽诉被告黄雪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清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战爽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艳梅到庭参加诉讼。黄雪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战爽诉称:黄雪峰于2014年在长春市双阳区奢岭镇建工程时雇佣其为驾驶塔吊。工程完工后,黄雪峰还欠其工资款12500元未付。2014年11月2日,黄雪峰给其出具欠条一枚,约定此款于欠条出具后10日付清。但黄雪峰一直未付。为此其诉到法院,要求黄雪峰给付其工资款12500元。

黄雪峰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

经本院审理查明:黄雪峰于2014年在长春市双阳区奢岭镇建工程时,雇佣战爽驾驶塔吊。工程完工后,黄雪峰还欠战爽工资款12500元未付。2014年11月2日,黄雪峰给战爽出具欠条一枚,载明“欠塔吊工人战爽工资壹万贰仟伍佰元整,十日内付清。欠款人:黄雪峰,2014年11月2日。”现战爽为索要欠款诉到本院。

上述事实有战爽提供的欠条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合法的劳务关系受法律保护。黄雪峰雇佣战爽驾驶塔吊,并支付劳动报酬,双方已形成合法的劳务关系。在工程完工后,黄雪峰对未付的劳务报酬给战爽出具欠条,并约定了给付时间,该欠条真实有效,本院予以确认。黄雪峰应按约定给付战爽劳动报酬。战爽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黄雪峰经本院依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己法定的答辩权利与质证权利,应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黄雪峰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战爽劳务报酬12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元由被告黄雪峰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王清东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黄晓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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