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榆民初字第3704号
原告:刘某某,现住榆树市。
被告:张某某,现住榆树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称其愿给对方一次机会,故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赵振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明威
(2015)榆民初字第3704号
原告:刘某某,现住榆树市。
被告:张某某,现住榆树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称其愿给对方一次机会,故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赵振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明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