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郡格与马广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7-18 11:33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榆民初字第2471号

原告:崔郡格,现住榆树市。

被告:马广言,现住榆树市。

原告崔郡格诉被告马广言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振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郡格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广言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系榆树市正阳街缘生泰火锅店的服务员。2015年4月24日20时30分许,被告在该火锅店用餐之后,因其未能出示代金券未能享有代金券折抵现金的优惠,被告提出无券亦应免单200元的无理要求,遭到收银员李冬雪的拒绝后被告不满,遂在该火锅店借酒闹事,砸毁店内计算器、麦克风等物品,并用啤酒瓶将原告打伤,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身体损伤和精神损害。经公安机关处理,被告被治安拘留并罚款。原告认为,被告对原告实施暴力侵害,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身体权、健康权,并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精神痛苦,故原告请求被告立即赔偿经济损失7488.82元:医疗费2065.94元、误工费114.29元、护理费108.59元、伙食补助费100元、交通费1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诉讼费、代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马广言未到庭亦未提出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崔郡格系榆树市正阳街缘生泰火锅店的服务员。2015年4月24日20时30分许,在缘生泰火锅店内,被告马广言用餐之后,因免单一事对该火锅店吧员李冬雪不满,遂在该火锅店闹事,将店内计算器、麦克风等物品摔坏,并用啤酒提将原告打伤。此起纠纷经榆树市公安局处理,作出了榆公(正)决字【2015】第9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马广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原告受伤后入住榆树市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殴打伤,心律失常-窦性心律不齐。治疗1天后出院,支付医疗费2065.94元。现原告为请求被告赔偿立即经济损失7488.82元:医疗费2065.94元、误工费114.29元、护理费108.59元、伙食补助费100元、交通费1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诉讼费、代理费由被告承担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病历、诊断、医疗费票据等证据在卷为凭,作为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权、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被告马广言用啤酒提将原告打伤,因此被告在主观上存在过错,被告应对原告合理的经济损失予以赔偿。原告请求的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保护,但误工费应按照其他服务业标准予以计算;原告请求的交通费,因无票据,本院不予保护;原告请求的精神抚慰金,根据法律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而本案并未造成原告严重精神损害,所以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马广言赔偿原告崔郡格医疗费2065.94元、误工费108.59元(108. 59元×1天)、护理费108.59元(108.59元×1天)、伙食补助费100元(100元×1天),合计2383.12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赵振田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明威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