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孟范刚与被告程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7-18 11:32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吉乾民初字第1780号

原告:孟范刚,乾安县人,住长春市绿园区。

委托代理人:贾敬峰,乾安县人,住乾安县。

被告:程影,乾安县人,个体工商户,住乾安县。

原告孟范刚与被告程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方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范刚委托代理人贾敬峰与被告程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孟范刚诉称:2014年8月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90万元现金并出具借据一枚,借款期限6个月。并用其自有的乾安县北市场对过七中楼下59.63平米底商抵押。因该楼在银行贷款抵押,原告未办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至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欠款人民币90万元。

程影辩称:借款的事属实,但是现在无力偿还,我同意用房子抵账。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5日,程影在孟范刚处借款人民币9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6个月,程影为孟范刚出具借条一枚,程影在借款人处签字。经孟范刚索要,此款程影至今未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借条。

本院认为:孟范刚与程影之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程影应按约定向孟范刚偿还借款,未按约定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程影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孟范刚借款人民币90万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800元,由被告程影负担人民币6400元,退回原告孟范刚人民币6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李方东

二○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张微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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