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吉乾民初字第1883号
原告:杨双武,乾安县人,住乾安县。
委托代理人:潘广利,松原市春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乾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乾安县住建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平,局长。
委托代理人:肖仁轩,吉林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双武与被告乾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5元,退还原告人民币5元。
代理审判员 李方东
二○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陈靖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