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决定书
(2015)浑民督字第12号
支付令
申请人:张恩祥,男,1976年6月25日生,汉族,无职业。
被申请人:王桂霞,女,1958年9月19日生,汉族。
申请人张恩祥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主张被申请人王桂霞未偿还其借款5万元,并提供被申请人于2015年3月20日出具的借条一份。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返还借款5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王桂霞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申请人张恩祥借款5万元。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于青平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佳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