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决定书
(2015)浑民督字第13号
支付令
申请人:李玉梅,女,1971年6月3日生,汉族,无职业。
被申请人:李金光,男,汉族,无职业。
申请人李玉梅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主张被申请人李金光未返还申请人借款5000元,并提供被申请人先后于2015年7月26日和10月2日出具的欠条各一份。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返还借款5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李金光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申请人李玉梅借款5000元。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于青平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佳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