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决定书
(2015)浑民督字第4号
支付令
申请人:单正广,男,1969年9月20日生,汉族,浑江区220206号彩票站业主,住白山市。
被申请人:张玉良,男, 1973年10月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白山市。
申请人单正广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主张被申请人拖欠购买彩票款90000元,并提供张玉良于2015年5月28日出具的欠据一份。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偿还欠款9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张玉良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单正广欠款90000元。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于青平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佳乾
